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公共营养师
1.2 职业编码
4-14-02-01
1.3 职业定义
从事人群或个人膳食和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传播营养、平衡膳食与食品安全知识,促进社会公共健康工作开展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预约报名:点击进入公共营养师报名预约入口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一定的学习理解能力、表达沟通能力、观察分析能力以及协调管理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培训参考学时
四级/中级工 200 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 150 标准学时;二级/技师 150 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 100 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相关职业①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3)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5)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5)具有大专及以上非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6)具有大专及以上非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非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①相关职业:食品工程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临床和口腔医师、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公共卫生与健康医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乡村医生、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医疗辅助服务人员、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其他健康服务人员、生活照料服务人员、保健服务人员等小类下职业。
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公共营养保健、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烹饪与营养教育、食品营养与健康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预防医学、卫生事业管理、中医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药学类等医药卫生类专业。
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笔试、机考等方式和实践操作相结合方法,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根据考核方式确定,且考评人员为 3 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 3 人(含)以上单数。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 6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15 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配备一定数量计算机设备的标准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在教室、实践场所或配备一定数量计算机设备的场地进行。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协作。
(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钻研业务。
(3)认真负责,服务于民,平等待人。 >>>测一测你是否符合营养师报考条件>>>
(4)科学求实,精益求精,开拓创新。
2.2 基础知识
2.2.1 医学基础知识
(1)人体结构与生理功能。
(2)食物的消化和吸收。
2.2.2 营养学基础知识
(1)能量和宏量营养素。
(2)矿物质。
(3)维生素。
(4)水和其他膳食成分。
2.2.3 各类人群营养知识
(1)孕妇乳母生理特点及营养需要。
(2)婴幼儿生长发育及营养需要。
(3)儿童生长发育及营养需要。
(4)老年人生理特点及营养需要。
2.2.4 食物营养与食品安全
(1)各类食物营养特点。
(2)食谱设计与膳食管理。
(3)各类食品卫生要求。
(4)食源性疾病及预防。
(5)餐饮食品卫生管理。
2.2.5 公共营养基础理论和方法
(1)营养调查与评价。
(2)《中国居民膳食指南》。
(3)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4)社区营养管理基础。
2.2.6 营养教育和健康促进
(1)营养咨询和传播概论。
(2)膳食相关疾病的预防。
(3)营养干预和健康促进。
2.2.7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知识
(1)食物营养相关法律法规。
(2)餐饮服务操作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四级/中级工、三级 /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 四级/中级工
3.2 三级/高级工
3.3 二级/技师
3.4 一级/高级技师
4.权重表
4.1 理论知识权重表
4.2 技能要求权重表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文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考生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扫一扫关注我们